第一條 為規范本會的信息披露工作,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促進本會規范運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和《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信息披露是指將可能對我省建筑業產生重大影響而會員尚未得知的信息。
第三條 本會信息披露的內容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年度報告為定期報告,其他報告為臨時報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認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應當予以披露。臨時報告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對行業發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
(三)本會的財務情況;
(四)本會接受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資金使用情況;
(五)本會接受政府職能委托、授權、轉移情況;
(六)本會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情況;
第四條 信息披露應本著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開的原則。年度報告、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接受政府撥款或社會資金等信息披露的載體是公開的報刊或者廣東省民間組織總會網站,其他信息披露,可在本會內部刊物、網站等。
第五條 秘書處是本會信息披露事務的組織和協調部門。
第六條 信息披露前應嚴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門負責人核對相關信息資料并簽字確認;
(二)秘書長進行規范性審查并簽字;
(三)會長簽發(或授權簽發)。
第七條 涉及到行業和社會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的披露,須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相關業務指導部門同意,經充分磋商統一口徑后,方能公開發布披露。
第八條 未經理事會決議或會長授權,理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本會或理事會向公眾發布、披露本會未經公開披露過的信息。
第九條 監事會及監事個人不得代表本會向會員大會和媒體發布和披露本會未經公開披露的信息。監事會或監事向會員大會或國家有關機關報告相關人員損害本會利益或違法、違規和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時,應同時通知理事會,并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條 本會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報告應當經理事會審議后,向會員公布,并報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
第十一條 本會在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召開之前應提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方式及議程等事項告知應參會的會員或理事成員。
第十二條 本會應當及時將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決議通過本會的信息披露途徑告知會員,并上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 本會應當隨時關注本行業的信息動態,對本會正常運作和會員業務發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及時告知會員。
第十四條 本會對外信息披露的文件,要建立專卷進行存檔保管。會員大會文件、理事會文件、監事會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類專卷存檔保管。
第十五條 本會理事、監事及其他因工作關系接觸到應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員,對本會產生重大影響的未公開披露的信息負有保密的責任和義務,不得泄露未公開披露的有關信息。否則,對由此產生的不良影響負全部責任。
第十六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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