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建筑工程勞務分包活動,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促進建筑業持續和諧發展,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建設部124號令)、《建設部關于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筑勞務企業的意見》(建市[2005]131號)等有關規定,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工程勞務分包活動,實施對建筑工程勞務分包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工程、內外裝修工程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工程,以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本辦法所稱勞務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企業(以下簡稱勞務發包人)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勞務分包企業,由勞務分包企業組織建筑技術作業承包班組(以下簡稱班組)實施或勞務發包人直接選擇班組,與班組成員簽定勞動合同、繳納社保金,由發包人組織實施的活動。
建筑技術作業承包班組是指為共同完成建筑生產勞務作業任務(勞務作業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鋼筋、混凝土、腳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電安裝、鈑金、架線等作業),而由一定數量的操作人員或工作人員在有統一指揮、明確分工和密切配合的基礎上所組成的一個工作集體,其人員應持有相應專業技能資格證書和其他建筑專業相關證件,持有專業技能資格證書的工人允許帶一名學徒。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分包活動的監督管理,委托市建設宣傳教育和建筑業勞保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建設宣教勞保中心)具體負責建筑工程勞務分包活動中除行政處罰以外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各區、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工程監督管理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建筑工程勞務分包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勞務分包市場信息管理
第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廣州市建筑勞務市場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勞務管理信息系統),收集和免費發布勞務發包計劃、勞務分包企業及班組長誠信檔案、誠信評價得分、勞務發包、承包等信息,并提供免費查詢服務。勞務管理信息系統開發以及日常管理、維護由市建設宣教勞保中心及廣州市城鄉建設信息中心共同負責。
第六條具備法定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在廣州建設工程交易中心辦理A類IC卡并建立誠信檔案,其信息即傳入勞務管理信息系統。
第七條勞務分包企業應當為其建筑技術作業承包班組長(以下簡稱班組長)在市建設宣教勞保中心建立誠信檔案,班組長由已在廣州建設工程交易中心辦理A類IC卡的施工總承包企業推薦并在勞務管理信息系統登記。班組成員在勞務作業前應取得“廣州市建設工程平安卡”。勞務發包人直接選擇的班組,勞務發包人應為其成員在市建設宣教勞保中心建立誠信檔案,班組成員由勞務發包人推薦并在勞務管理信息系統登記。班組成員在勞務作業前應取得“廣州市建設工程平安卡”,勞務發包人應與班組成員簽定勞動合同、繳納社保金。
第八條勞務分包企業內部應建立班組檔案,其屬下班組長發生變動的,勞務分包企業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市建設宣教勞保中心辦理誠信檔案變更。
第三章勞務發包及承包
第九條勞務發包人進行勞務分包時,應當在勞務管理信息系統中選擇勞務分包企業或班組長,并在勞務管理信息系統登記分包的勞務分包企業、班組長及其工作內容。
勞務分包企業進行勞務作業時,應當在勞務管理信息系統中選擇班組長,并在勞務管理信息系統中登記班組長姓名及該班組的工作內容。
第十條勞務發包人將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的,應與勞務分包企業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合同應明確約定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期要求、安全生產責任、文明施工要求、勞務分包價款數額、計價方式和標準及結算方式、承包商付款擔保及分包商履約擔保、勞務人員工資支付連帶責任的內容、執行條件和期限、監控方式、分包人的現場作業和管理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向分包人撥付勞動保險金等事項。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在申辦施工許可證時,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總承包單位的勞務分包合同。
勞務發包人直接在勞務管理信息系統中選擇班組的,在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保金后,班組將視為該勞務發包人自有隊伍,建設單位在申辦施工許可證時,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勞務發包人在勞務平臺中選擇的班組人員花名冊、勞動合同文本、社保繳納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施工總承包企業支付勞務分包企業的款項,優先認定為工人工資。勞務分包企業在收取款項時,應同時向勞務發包人出具廣州地區相關稅務發票。
第十三條勞務分包合同管理及備案應按照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監督與管理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就所監理工程的勞務分包合同報備憑證及勞務發包人自有隊伍的勞動合同、社保繳納證明等進行審查核驗,對違反有關規定的應予記入監理日志,并不得簽發開工令;已進場施工的,應責令其退場;拒絕退場的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對監理企業的上述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發現工程施工過程中有違法分包行為的,應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勞務發包人應當按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的時間、計價方式和標準、結算方式向分包人及時足額支付建筑工程勞務分包價款,不得違約拖欠、克扣或拒付。發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墊資、帶資施工。
勞務發包人應當督促勞務分包企業按要求落實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勞動用工管理制度,并加強對勞務分包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按時發放工資、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等情況的檢查,發現未與勞務分包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未經過培訓的人員,應當禁止其在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
第十七條勞務發包人應在每月支付勞務分包企業勞務進度款項的同時,將相應文件在工地公示欄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公示文件內容應當包括:勞務分包企業申請進度款時間、申請金額、勞務發包人批復時間、批復金額、資金到帳時間、勞務分包企業發放的工人工資發放表。未按要求實施的,工程監理單位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進入施工現場的施工作業人員應按照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持證上崗。
第十九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勞務分包企業和班組長誠信評價體系,實行定期和不定期評價,評價具體標準及辦法另行制定發布。
第二十條參與評價的單位分不定期評價單位和定期評價單位兩種。不定期評價單位包括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包括市、區及縣級市)、市建設宣教勞保中心、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包括市、區及縣級市),在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隨機進行評價;定期評價單位包括班組長所屬的勞務分包企業、班組長所在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等,在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定期進行評價。
第二十一條誠信評價形成勞務分包企業和班組長兩個序列的評價結果,匯總在建筑業企業誠信綜合評價系統及勞務管理信息系統中予以公布排名。
第二十二條有關評價主體對勞務分包企業和班組長的工程質量、現場勞務秩序、持證上崗、經濟糾紛、工資支付等情況進行評價。
第二十三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相關部門及個人,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干預勞務承發包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獎懲措施
第二十四條經誠信評價為不合格檔次的勞務分包企業和班組長,三年內不得進入廣州市建筑勞務市場。
第二十五條評價標準中設置“好評”選項,“好評”指數積分積累到一定幅度內的勞務分包企業和班組長(標準另行制定),可兌換免費技能培訓名額、勞保金統籌部分補助繳納社保名額等獎勵,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建設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勞務分包企業、班組長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ㄒ唬┩锨饭と斯べY引發群體性事件或因此造成其他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聘用工人不簽訂勞動合同的;
(三)使用無勞動技能證書的工人數量超過現場工人總數50%的;
(四)聘用的班組長,未在市建設宣教勞保中心建立誠信檔案的;
?。ㄎ澹┎粸樽鳂I工人辦理廣州市建設工程平安卡的;
?。┌l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被相關行政部門調查認定應承擔主要責任的;(七)聘用已暫停資格的勞務承包班組承擔建筑勞務的。
(八)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建筑用工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勞務發包人聘用未在廣州建設工程交易中心辦理A類IC卡勞務分包企業的,或直接聘用未在市建設宣教勞保中心建立誠信檔案的班組長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并根據有關建筑業企業誠信評價規定予以扣分。
第二十八條工程監理單位未執行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并根據有關建筑業企業誠信評價規定予以扣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版權所有 廣東省建筑業協會 ? Copyright 2013 - 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廣州市越秀北路222號越良大廈八樓 郵編:510050
聯系電話:020-83642505 傳真:020-83642502 E-mail:gdcia@vip.163.com 備案號:粵ICP備15007635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