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廣東省建筑業協會智能建筑分會的管理,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民政部《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和《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章程》制定本工作辦法。
廣東省建筑業協會智能建筑分會(以下簡稱本分會),英文名是Intelligent Building Branch of Guangdo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簡稱IBB-GDCIA。
第二條 本分會由在廣東省轄區內從事智能建筑工程設計、施工、系統集成、監理、檢測、產品研發、產品制造、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和從事智能建筑管理等單位自愿參加組成的行業性分支機構,在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管理下開展活動。
第三條 本分會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協助政府部門從事行業管理,保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提高本會整體素質,維護社會道德風尚;堅持“雙向服務”,加強政府與企業之間的聯系,在智能建筑行業中積極開展技術交流和推廣應用智能建筑科技成果;配合和協助設計、施工、系統集成、監理、檢測、產品研發、產品制造及用戶等建立良好的智能建筑建設、管理、運行、維護體系,努力提高智能建筑工程質量和從業人員素質,進一步推動我省智能建筑產業的健康發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四條 本分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在中共廣東省建筑業協會支部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各項工作。
第五條 本分會的住所:本分會的住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越秀北路222號越良大廈8樓;網站:www.pcssafe.com,會刊:廣東建筑業,微信公眾號:廣東建筑業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分會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標準;
(二)組織開展調查研究,研究探討建筑業改革與發展的理論和實踐,收集、分析智能建筑專業發展情況,為政府有關部門制定行業規劃和有關政策提供信息及依據;
(三)組織開展我省智能化工程項目的評審、檢測、驗收、評估和創優評先等工作;
(四)參與智能建筑專業有關技術標準、規范的制定;
(五)制定智能建筑行規行約,建立和完善執業自律機制,開展誠信教育,引導會員自律,監督會員單位行為,協調企業生產經營中的爭議,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六)組織職業培訓,開展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不斷提高智能建筑行業素質;
(七)發展同國內外及港澳臺地區民間組織的友好往來,組織地區間有關智能建筑的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相關交流會、展覽會及產品推廣等活動;
(八)組織開展社會公益事業和其他有益于行業發展的活動;
(九)完成建設主管部門和廣東省建筑業協會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在廣東省轄區內從事智能建筑工程設計、施工、系統集成、監理、檢測、產品研發、產品制造、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和從事智能建筑管理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承認和遵守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章程和本分會工作辦法,均可自愿申請加入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經批準成為本分會會員。
第八條 分會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法人資格證明等相關資料;
(二)由協會秘書處初審,經省建筑業協會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批準;
(三)由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并頒發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本分會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分會會員的權利:
1.享有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章程規定的選舉權、被選舉權;
2.對本分會工作委員會決議事項有表決權;
3.參加本分會組織的活動,并優先獲得服務;
4.對本分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5.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會員的義務
1.遵守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章程和本分會工作辦法,執行廣東省建筑業協會和本分會決議;
2.維護廣東省建筑業協會和本分會的合法權益;
3.完成廣東省建筑業協會和本分會委托的工作;
4.關心本分會工作,積極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及時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條 會費納入廣東省建筑業協會財務統一收支和監管。
第十一條 本分會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分會,并交回會員證書;分會會員連續兩年無故不繳納會費或拒絕參加本分會組織的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本分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分會工作辦法的行為,并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予以除名,并收回會員證。
第四章 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 本分會管理機構為工作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的成員由廣東省建筑業協會委任,工作委員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和秘書長一名、常務委員、委員若干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委員、委員由協會理事會任免。
分會可根據工作需要配副秘書長若干名。
第十四條 本分會申請分會副會長及以上任職的單位會員原則上是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的理事或以上任職單位會員。
第十五條 本分會會員大會(代表大會)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
第五章 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本分會財務管理歸屬廣東省建筑業協會財務部門統一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完整。
第十七條 本分會按照《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章程》規定,于每年年底向廣東省建筑業協會報送當年年度工作報告和下年度工作計劃。
第十八條 本分會年度工作計劃及舉辦的各種行業性活動報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秘書處,重大活動經理事會審批后方可開展。
第十九條 本分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聘任制,由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秘書處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并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對本分會工作辦法的修改,由分會工作委員會提出修訂意見,經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工作辦法經 2022 年 12 月21日廣東省建筑業協會智能建筑分會會員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經廣東省建筑業協會六屆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工作辦法由本分會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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