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建質〔2014〕158號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交委、市城管委、市安全監管局、市規劃局、市國土房管局、市水務局、市林業和園林局、市城管執法局、市住房保障辦、市“三舊”改造辦、市重點辦,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工程建設領域施工安全專項治理,逐步淘汰落后的施工工藝和設備,全面提高我市施工安全技術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建設工程限制使用竹腳手架管理規定》(粵建管字〔2003〕38號)、《廣州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辦關于加強臨時性建筑和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府辦〔2009〕10號)和《建筑施工竹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254-2011)等,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在我市工程建設領域進一步加強建筑施工竹腳手架安全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使用竹腳手架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二、納入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管的建設工程和未納入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管的街道社區范圍內工程,禁止使用竹腳手架;未納入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管的村鎮范圍臨時性建筑和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對使用竹腳手架應從嚴管理。
三、嚴禁采用單排竹腳手架,雙排竹腳手架的搭設高度不得超過 9m;嚴禁受力桿件鋼竹、木竹混用;竹腳手架不得作為模板支撐架,不得作為結構受力架體使用。
四、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竹腳手架必須嚴格執行《建筑施工竹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的有關要求,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方案需包括基礎做法與要求、架體的平面立面剖面圖、連墻件的布置圖、架體搭設和拆除的程序和方法、質量保障措施、安全管理措施等、應急預案等,方案必須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五、對于由鎮監管的臨時性建筑和限額以下小型工程中使用竹腳手架的,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工程開工前向鎮相關監管部門領取臨時性建筑和限額以下小型工程開工備案證明時,提交竹腳手架專項施工方案。
六、竹腳手架搭設施工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且取得省級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架子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做到持證上崗;竹腳手架搭設完畢后應由建設、施工等單位進行檢查驗收,驗收合格才能使用;臨街搭設腳手架時,外側應有防止墜物傷人的安全防護措施;結構工程竹腳手架只允許一層作業;裝飾工程竹腳手架可兩層同時作業;不得在腳手架基礎及其鄰近處進行挖掘作業。
七、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安全監督站應加強對納入監管范圍工程的巡查,對使用竹腳手架的行為嚴肅查處。鎮相應的監管部門應加強對臨時性建筑和限額以下小型工程中竹腳手架的安全監督管理,對違反《建筑施工竹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及本規定的行為嚴肅查處并承擔相應的安全監管責任。
八、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廣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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